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即被上诉人)刘源波,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江陵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建广场×座××楼×室,电话13035108357。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即被上诉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78号,负责人王斌总经理。
申请再审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再审诉讼请求:
一、判令再审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多收的手机话费2.64元;
二、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2年2月21日,再审申请人购买并开始使用再审被申请人的手机号“13035108357”。经拨打“1001”知:在不漫游状态下拨打17911IP电话为0.7元/分钟,在漫游状态下拨打17911IP电话为0.9元/分钟。2002年9月30日13时11分,再审申请人收到再审被申请人发来的手机短信“迎国庆,10月1日—31日期间130/133拨打17911IP电话8折优惠.”。10月份期间,再审申请人在不漫游状态、漫游状态下分别拨打17911IP电话共15分钟、8分钟(皆按再审被申请人计时标准计算),此后经查询话单明细知分别被收费9.60元、7.20元。究其原因,再审被申请人对拨打17911IP电话手机话费的计算分为两个栏目:基本费和长途费。在不漫游状态下,只对“长途费”部分予以了8折优惠;而在漫游状态下,则根本不适用8折优惠。
再审申请人认为:再审被申请人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多收手机话费2.64元,所以请求贵院判令再审被申请人退还该费用。
本案事实清楚,要想正确判决,只需要对“手机短信的内容如何理解”作出判断即可,然而一、二审判决皆故意回避该焦点问题,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监字第12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则只是抄写了二审判决,并且该通知存在以下问题:1.无主审法官、书记员的姓名;2.无“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模糊不清,关于该印章的真假性请求贵院一并明查。
综上,再审申请人故有如上所请。
说明:1.如果贵院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样敷衍再审申请人的话,再审申请人誓将此公益诉讼进行到底——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本案从2006年2月12日起已在《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news/page/7_259_785.htm)同步追踪报道。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08.06.03
说明:此文书是2008年4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再审申请书的格式调整后的版本,原为contracts.com.cn/news/page/17_1213_36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