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故意伤害罪精选1)
发布时间:2006-8-6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害人)凃××,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人,住本市硚口区汉正街元茂巷××号,电话13971513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男,年龄不详,汉族,孝感人,住本市硚口区建乐小区29栋×楼,电话837350××。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误工费16255元、护理费5400元、必要的营养费3600元和后续治疗费1317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56955元。
事实与理由:
2004年底,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租赁门面的协议: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04年12月26日至2005年12月25日。但在2005年12月10日,就有新的租房人开始在该门面处施工建墙。2005年12月14日,新的租房人说要给200元钱让原告人走人,所以原告人就与新的租房人发生了争吵。后被告人的老婆刘××也过来说建的墙不影响原告人等一些不合逻辑的话,原告人就说刘××不讲道理等。没想到,被告人突然跑过来一拳就将原告人打得休克。后来原告人醒来后才知道:被告人说原告人说话带了渣子,即骂了人,所以要打人。几十分钟以后,原告人感觉头十分不舒服,找不到被告人就要求刘××带着去看病。后来在医院里,刘××不同意原告人住院,只能打针、吃药。被告人则在外面躲了十来天,一直没有露面。2005年12月14、15、16日的针打完后,原告人一直联系刘××,但她都不惹。直到2005年12月26日晚上8点钟左右,原告人和其大姐、二姐才在被告人的家里找到了被告人和刘××,在被告人和刘××不同意看病的情况下,凃建民只好拨打了“110”。在龙警官调查刘××之后,刘××才“被迫”带着原告人又打了三天针,吃了三天药,送来了60个鸡蛋和20袋牛奶。事后,刘××告诉原告人:“病看了,营养也有了,你不用再找我们了。”之后,根据医生的介绍得知:如果及时对原告人上夹板治疗,说不定还有康复的可能,可如今骨折成型已无法治愈,所以现在只能治疗以减轻疼痛,但没有哪个医生敢保证可以治好原告人。2006年1月25日,原告人见被告人和刘××态度恶劣,忍无可忍之后向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荣华街派出所正式递交了书面报案材料。之后,无论是荣华街派出所组织调解,还是原告人委托律师联系被告人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人都是将刘××推到前面毫无诚意地周旋。特别要提的是,就赔偿事宜因为可以做法医鉴定,但被告人和刘××居然连法医鉴定费都不愿意支付。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人和刘××依仗其与公安机关中个别人员的特殊关系仍然对原告人不理不睬、张狂之极,对其犯罪行为没有任何悔意。针对以上情况,原告人希望贵院在支持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同时,对这种毫无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从重处罚。
此致
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