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报案材料(故意伤害罪精选1)
发布时间:2006-7-30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刑事案件报案材料
报案人(受害人)凃××,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人,住本市硚口区汉正街元茂巷××号,电话139715137××。
犯罪嫌疑人吴××,男,年龄不详,汉族,孝感人,住本市硚口区建乐小区29栋×楼,电话837350××。
事情经过:
事情发生在2005年12月14日,即报案人租赁犯罪嫌疑人的门面期间。租赁合同是2005年12月25日到期,但在2005年12月10日,就有新的租房人开始在此门面处施工建墙。
2005年12月14日,新的租房人说要给200元钱让报案人走人,所以报案人就与新的租房人发生了争吵。后犯罪嫌疑人的老婆刘××也过来说建的墙不影响报案人等一些不合逻辑的话,报案人就说刘××不讲道理等。没想到,犯罪嫌疑人突然跑过来一拳就将报案人打得休克。后来报案人醒来后才知道:犯罪嫌疑人说报案人说话带了渣子,即骂了人,所以要打人。几十分钟以后,报案人感觉头十分不舒服,找不到犯罪嫌疑人就要求刘××带着去看病。后来在医院里,刘××不同意报案人住院,只能打针、吃药。犯罪嫌疑人则在外面躲了十来天,一直没有露面。
2005年12月14、15、16日的针打完后,报案人一直联系刘××,但她都不惹。
直到2005年12月26日晚上8点钟左右,报案人和其大姐、二姐才在犯罪嫌疑人的家里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和刘××,在犯罪嫌疑人和刘××不同意看病的情况下,报案人只好拨打了“110”。在龙警官调查刘××之后,刘××才“被迫”带着报案人又打了三天针,吃了三天药,送来了60个鸡蛋和20袋牛奶。事后,刘××告诉报案人:“病看了,营养也有了,你不用再找我们了。”
而事实上,报案人目前的伤情必须住院上夹板才有可能康复,而犯罪嫌疑人一直躲在幕后不愿承担责任,就连“110”出警的同志都还不认识犯罪嫌疑人是哪个人?所以,针对目前的情况,报案人请求贵处:
一、积极做好犯罪嫌疑人对报案人赔偿问题的协商、调解工作;
二、认真对待每一起刑事案件:一个事外之人——犯罪嫌疑人——不分青红皂白,一拳就把报案人打得休克、打成轻伤的人,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公安机关可以不管?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法制科批不了?
最后,报案人诚恳地希望人民公安为人民服务,忠心地祝愿人民公仆春节快乐!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荣华街派出所
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
武汉市公安局
报案人:
代书人:刘源波律师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2006.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