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源波,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江陵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大厦×座××××号,电话13035108357。
申请人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监字第12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特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民二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监字第12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二、判令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退还申请人多收的手机话费2.64元;
三、判令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2年2月21日,申请人购买并开始使用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的手机号“13035108357”。经拨打“1001”知:在不漫游状态下拨打17911IP电话为0.7元/分钟,在漫游状态下拨打17911IP电话为0.9元/分钟。2002年9月30日13时11分,申请人收到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发来的手机短信“迎国庆,10月1日—31日期间130/133拨打17911IP电话8折优惠.”。10月份期间,申请人在不漫游状态、漫游状态下分别拨打17911IP电话共15分钟、8分钟(皆按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计时标准计算),此后经查询话单明细知分别被收费9.60元、7.20元。究其原因,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对拨打17911IP电话手机话费的计算分为两个栏目:基本费和长途费。在不漫游状态下,只对“长途费”部分予以了8折优惠;而在漫游状态下,则根本不适用8折优惠。
申请人认为: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多收手机话费2.64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退还该费用。
本案事实清楚,要想正确判决,只需要对“手机短信的内容如何理解”作出判断即可,然而一、二审判决皆故意回避该焦点问题,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监字第12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则只是抄写了二审判决,并且该通知书存在以下问题:1.无主审法官、书记员的姓名;2.无“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模糊不清,关于该印章的真假性请求贵院一并明查。
综上,故有申请人如上所请。
说明:1.如果贵院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样敷衍申请人的话,申请人誓将此公益诉讼进行到底——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本案从2006年2月12日起已在《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news/page/7_259_785.htm)同步追踪报道。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7.07.18
说明:此文书在2008年4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再审申请书的格式调整后的版本为contracts.com.cn/news/page/7_259_7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