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湖北全洲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高华兵
审理情况:
2008年3月31日,湖北全洲包装有限公司向孝昌县人民法院起诉高华兵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34793.20元及利息。
2008年4月1日,孝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孝昌民初字第203-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高华兵存款104109元。高华兵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见contracts.com.cn/news/page/17_1790_5388.htm。
2008年6月10日,孝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孝昌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湖北全洲包装有限公司胜诉,高华兵败诉。其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姚建新,审判员柳翠红,审判员徐裕群,书记员沈林。
2008年7月3日,高华兵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华兵的民事上诉状见contracts.com.cn/news/page/17_1920_5778.htm。
2008年×月×日,在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孝昌县人民法院将以上款项划走并支付给湖北全洲包装有限公司。
2008年9月3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孝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孝昌县人民法院(2008)孝昌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月×日,在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湖北全洲包装有限公司将以上款项退还至孝昌县人民法院。
2008年11月10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高华兵及其代理人催促审判长刘再华尽快办理执行回转时,刘再华以正外出学习、比较忙为由未将以上款项存入高华兵帐户中,但表示会予以办理。高华兵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见contracts.com.cn/news/page/17_2138_6432.htm。
2008年11月21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2008)孝昌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湖北全洲包装有限公司胜诉,高华兵败诉。同日,孝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孝昌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裁定书:将孝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原告湖北全洲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华兵一案中执行回转的被告高华兵在孝昌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孝昌县支行的存款104109元保全至孝昌县人民法院帐户予以冻结。其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刘再华,审判员黄芳,审判员鲁学安,书记员张伟。
违法行为尚未纠正,又产生了新的违法行为!
很显然,执行回转尚未完成、违法行为尚未纠正,在此勿予赘述。下面重点阐述以上文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的违法之处:
一、冻结被告存款至贵院帐户上成了永久冻结(法院续行冻结被告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宗旨相悖,中国司法史上从来没有冻结被告存款至法院帐户上的笑话!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湖北全洲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延长期限的,孝昌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冻结存款期限为六个月,即2008年9月30日)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湖北全洲包装有限公司在2008年11月21日申请续行冻结,孝昌县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不予冻结高华兵以上款项的民事裁定书。
2008年12月17日,高华兵再次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华兵的民事上诉状见contracts.com.cn/news/page/17_2192_6594.htm。
2008年12月22日,高华兵向孝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高华兵的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见contracts.com.cn/news/page/17_2207_6639.htm。
由于孝昌县人民法院一而再地违法,涉嫌严重的地方保护,高华兵特请求《合同纠纷网》刊登此情况,恳请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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