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我们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证据分析
原告证据二应予采信,但因其无欠款意思表示,故其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34793.20元。
原告证据三应予采信,但因销售经理亦需同公司对账、为公司回收货款,故其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34793.20元。
被告证据五是原告不予认可的证据,原告称其为诉前希望能协商解决而草拟给被告、被告未签字确认的合同,故不能采信。我们认为:该合同虽然被告没有签字,但是被告不签字是因为对该合同部分内容(2007年度销售提成的发放时间、2008年度的销售任务等)不认可,而对该合同第三条第4款和第四条第4款中“2007年度销售提成比例和金额”等内容是认可的。其中,第三条第4款中的“货款234793.2元”和第四条第4款中的“提成比例2.3%”与原、被告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反映了2007年9月10日后双方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关系,该货款的性质是应收货款而不是欠款。被告只以该合同中原告认可的事实部分作为证据使用,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所以该证据应予采信。
二、原告的辩解不合逻辑
原告主张《2007年销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与《供需合同》毫不相干:前者是原告聘用被告开发新客户,而之后产生的三百多万元业务都是三峡蜜桔包装箱,故这都不是新业务,不能按照前者约定的提成比例结算,而应按照后者结算。我们认为这是不合逻辑的:(一)截止到2007年9月9日,只产生了80125元的业务,是三峡地区4个客户的业务,而之后产生的三百多万元的业务是三峡地区另外几十个客户的业务,是另外开发出来的新业务、新客户。我们反问:如果被告没有产生前者约定的新客户,那原告为什么每月向被告发放1500元(后来是2000元)的基本工资呢?(二)原告这种辩解与被告证据五中原告所谓的“草稿”中的三百多万元业务提成2.3%的认可也是自相矛盾的。
综上,我们认为:234793.20元的货款是建立在《2007年度销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的基础上的,是应收货款而不是欠款,原告应遵循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先仲裁后起诉”的程序,所以,原告企图通过地方保护方式解决问题的目的是不能得逞的,贵院应径直驳回原告的起诉,而不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孝昌县人民法院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刘源波 陈哲律师
2008.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