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承揽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8-7-27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京山人,住湖北省京山县宋河镇同升村×组××号,电话13377853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全洲包装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孝昌县站前二路全洲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萍经理,电话4779888。
上诉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08)孝昌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书;
二、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长姚建新和审判员徐裕群未参加庭审,审判员姚翠红自审自记,无书记员担任记录
原审法院在2008年5月12日和5月20日开庭时,审判长姚建刚和审判员徐裕群未参加庭审,整个庭审由审判员姚翠红独自完成且自审自记,无书记员担任记录。
二、审判员姚翠红违法认定被上诉人的证据
原审法院指定本案诉讼各方的举证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以前,然而被上诉人的证据三(即进账单)在2008年5月20日才向原审法院提交。《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条和第181条第1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如上所请,为感!
此致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