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京山人,住湖北省京山县宋河镇同升村×组××号,电话133778537××。
被申请人湖北全洲包装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孝昌县站前二路全洲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萍经理,电话4779888。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2008)孝昌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在2008年4月1日作出了(2008)孝昌民初字20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在孝昌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孝昌县支行的存款104109元,后又在判决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将以上款项执行并交付被申请人。在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贵院要求被申请人退还了以上款项,但贵院却一直将以上款项放在贵院帐户上,而未存入申请人帐户中。
2008年11月21日,贵院在对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本案重新下达判决书的同时,下达了将以上款项冻结至贵院帐户上的以上文书。
违法行为尚未纠正,又产生了新的违法行为!
很显然,执行回转尚未完成、违法行为尚未纠正,在此勿予赘述。下面重点阐述以上文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的违法之处:
一、冻结被告存款至贵院帐户上成了永久冻结(法院续行冻结被告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宗旨相悖,中国司法史上从来没有冻结被告存款至法院帐户上的笑话!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本案中的被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贵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冻结存款期限为六个月,即2008年9月30日)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被申请人在2008年11月21日申请续行冻结,贵院应该作出不予冻结申请人以上款项的民事裁定书。
综上,申请人故有如上所请。申请人希望贵院及时纠正以上错误的同时,立即将以上款项存入申请人帐户中。《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说明:本案已上传至互联网接受监督,地址为: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124024.shtml。
此致
孝昌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