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6-2-12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源波,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江陵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大厦×座××××号,电话13035108357。
申请人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民二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特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一、撤销二审判决;
二、判令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返还申请人多收的手机话费2.64元;
三、判令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2年2月21日,申请人购买并开始使用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的手机号“13035108357”。经拨打“1001”知:在不漫游状态下拨打17911IP电话为0.7元/分钟,在漫游状态下拨打17911IP电话为0.9元/分钟。2002年9月30日13时11分,申请人收到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发来的手机短信“迎国庆,10月1日—31日期间130/133拨打17911IP电话8折优惠.”。10月份期间,申请人在不漫游状态、漫游状态下分别拨打17911IP电话共15分钟、8分钟(皆按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计时标准计算),此后经查询话单明细知分别被收费9.60元、7.20元。究其原因,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对拨打17911IP电话手机话费的计算分为两个栏目:基本费和长途费。在不漫游状态下,只对“长途费”部分予以了8折优惠;而在漫游状态下,则根本不适用8折优惠。
申请人认为: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多收手机话费2.64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返还该费用。
本案事实清楚,要想正确判决,只需要对“手机短信的内容如何理解”作出判断即可,然而一、二审判决皆故意回避该焦点问题……
时隔二审判决下达已近两年,现在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人只想“讨个说法”,并且下决心一定要将此案大白于天下!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