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精选6)
发布时间:2008-3-2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民事起诉状
原告肖××,男,19××年×月××号出生,汉族,武汉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公寿前街×号,电话856836××,138071958××。
被告王××,男,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燎原巷×单元×××室,电话0717-69028××,0-13607204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清偿货款110461.18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支出。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上海“恒源祥”绒线公司的授权代理商,就被告成为其宜昌市毛线销售商的事宜,双方在2007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供销协议。该供销协议约定:(一)原告向被告供应上海“恒源祥”毛线,原告铺底资金到位后,双方以现款现货方式交易;(二)如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双方可提请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截止2007年12月12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10461.18元,虽承认欠款事实且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但因家庭原因暂时未能清偿货款,故同意原告通过法院拍卖其房屋还此货款。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此致
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