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买卖合同纠纷精选3)
发布时间:2007-8-26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律 师 函
武汉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源公司)的委托,就贵司拖欠某某电源公司货款事宜致函如下:
一、经贵司在2006年2月27日确认,截止2005年12月31日,贵司拖欠某某电源公司货款104300元。
二、贵司在其后通过支票、承兑汇票向某某电源公司支付了货款69300元,截止目前为止,贵司尚拖欠某某电源公司货款35000元。
三、由于贵司与某某电源公司长期以来合作愉快,故某某电源公司本着先礼后兵的原则,要求本律师先向贵司签发本《律师函》以期解决此事。贵司若有诚意,请及时(2007年6月25日之前)与本律师联系或直接与某某电源公司联系,逾期某某电源公司将在不另行通知贵司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法律方式解决此事。
最后,本律师希望贵司慎重考虑,相互理解为感!
顺颂商祺!!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刘源波律师
200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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