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7-6-24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市康利尔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路站北二村229-1号,法定代表人李凤清董事长,电话(027)65668643。
申请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按照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主张的共同侵权的逻辑,至少还应该追加向吉安百姓大药房直接销售“康莱斯宝”牌植物本草洗液的第三人为被告
由于申请人和周明华都没有向吉安百姓大药房直接销售“康莱斯宝”牌植物本草洗液,所以法院至少还应该追加向吉安百姓大药房直接销售“康莱斯宝”牌植物本草洗液的第三人为被告,否则必要的共同诉讼从程序上来说就不能成立。
二、吉安百姓大药房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恶意争取管辖权的行为与立法精神是不符合的,不应当得到贵院的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吉安百姓大药房进货渠道正常,在法院没有认定申请人生产的“康莱斯宝”牌植物本草洗液侵犯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伊康美宝”牌妇炎洁植物本草洗液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前,吉安百姓大药房无法被认定有过错,其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申请人认为: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恶意串通一个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来争取管辖权的行为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定管辖权的立法精神是不符和的,不应当得到贵院的支持。对于此,(2007)吉中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的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只对准申请人和周明华的财产保全申请也可以看得很清楚: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同样认为吉安百姓大药房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吉安百姓大药房进货渠道不正常的话,那么申请人更不可能有同吉安百姓大药房对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共同侵权的逻辑,则贵院更不应当将此案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予以受理。
三、如果贵院一意孤行地搞地方保护主义的话,那么申请人将选择在第三省(如湖南省、安徽省等省份)的某法院提起申请人不侵权之诉以验证贵院判决的成色
法院应该恰当地引导企业的行为,而不应该总是溺爱当地企业,这样企业永远无法做到更大、更强。在江西省各地法院的溺爱下,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仍然在运用以前错误的法律观念运作市场,难道江西省各地法院就没有责任吗?就不应该反省反省吗?只有公正的、没有争议的判决,才能起到引导市场行为、警示违法行为的作用。
综上,申请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