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7-4-1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银行可以不要任何事实依据就认为储户已转帐或取现了吗?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原告是否转帐或取现了该68550元”,本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原告存折上打印出来的该17笔转帐或取现的明细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对于截止2006年11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为68626.16元是没有分歧的,分歧在于原告不认可“被告在原告存折上打印出来的2006年11月11、12日的该17笔转帐或取现的明细”。关于该问题,被告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该17笔转帐或取现的明细是原告所为,被告应该能够很容易举证。如果是原告或原告委托他人持存折取现,则被告只须提交有原告或原告受托人签名的取款单即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是基于福建省龙岩市ATM机上的信息而打印出来的该17笔转帐或取现的明细,那么被告只须提交该信息以证明是被告向原告所发行的此银行卡所为即可,而至于操作人是否为原告本人则并没有关系。但是在举证阶段,被告并没有或者不能证明该问题,因此被告应该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原告没有转帐或取现该68550元,被告应该归还原告该68550元
根据以上的分析,既然被告在原告存折上打印出来的该17笔转帐或取现的明细没有事实依据,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原告就没有转帐或取现该68550元,则被告就应该归还原告该68550元。
三、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粮道街派出所已经刑事立案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关于被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粮道街派出所已经刑事立案,本案应该中止审理”的观点,本代理人认为这是不对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对某案件的侦破足以影响另案的审理时,另案才应当中止审理。而在本案的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中,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就在原告存折上打印出来该17笔转帐或取现的明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以上意见,供审判长参考。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刘源波律师
200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