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对驳回起诉不服的案件精选1)
发布时间:2007-2-11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黄冈人,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聘请的保洁员,暂住本市洪山区三角路村陈家河八队××号,电话13100659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本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法定代表人谭志红董事长,电话59318859。
原审被告夏××,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孝感人,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经理,暂住本市武昌区徐家棚850号,电话137970938××。
上诉人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06)武区南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裁定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裁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
二、撤销原审裁定;
三、责令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上诉理由:
本案的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一、从外在特征的角度分析
(一)被上诉人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为上诉人及其他雇员办理任何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
(二)被上诉人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上诉人及其他雇员核定的工资都不足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460元/月。
二、从本质特征的角度分析
(一)雇佣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买卖劳动力;而劳动关系反映的则是通过劳动者的劳动来创造经济效益。虽然违法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具备以上介绍的两处外在特征,但二者的用人态度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完全不考虑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而后者通常是为了降低成本而故意违反劳动法。根据二者的本质特征,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只是最简单的买卖劳动力的关系,故二者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所强调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是劳动关系最重要的特征,即: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的,二者之间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在雇佣关系中,人身依附关系则要弱很多。在本案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查明了以下三点事实:
1.被上诉人夏××雇佣上诉人时连上诉人的身份证都没有看过,知道上诉人的真实名字还是在接到本案的民事起诉状之后。
2.被上诉人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夏××都辩称:双方之间存在承包关系,认为用人单位是汉川市福星诚信保洁服务部。
3.被上诉人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其已将惠誉花园的保洁项目委托给汉川市福星诚信保洁服务部、上诉人的受伤事宜与其无关。
根据以上事实,被上诉人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来就没有过视上诉人为其员工的想法,而原审法院强行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不公平的,是不符合法的精神的。
三、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根据该规定,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向人民法院以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予以处理,但如果被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属于劳动关系的,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另外,由于从现有法律法规中无法找到“雇佣关系什么情况下是劳动关系”的更详细的规定,所以上诉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供贵院参考。第三条:“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根据以上规定,要证明“本案的雇佣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而被上诉人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能证明。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迅速裁定以便及时地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