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7-2-4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广水市余店镇古城村,暂住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珞珈山大厦A座1405号,电话130071361××。
被申请人石××,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钟祥市冷水镇治国村。
申请事项:
恢复(2004)钟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应付款项为31056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05年12月17日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2004)钟民一初字第63号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主动履行且常年不回家,后贵院无奈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今据准确消息了解到被申请人今年春节会回家过年,申请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钟祥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7.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