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5-6-19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源波,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江陵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电话13035108357。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科技馆路9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收的手机话费2.64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2年2月21日,原告购买并开始使用被告的手机号“13035108357”。经拨打“1001”知:在不漫游状态下拨打17911IP电话为0.7元/分钟,在漫游状态下拨打17911IP电话为0.9元/分钟。2002年9月30日13时11分,原告收到被告发来的手机短信“迎国庆,10月1日-31日期间130/133拨打17911IP电话8折优惠.”。10月份期间,原告在不漫游状态、漫游状态下分别拨打17911IP电话共15分钟、8分钟(皆按被告计时标准计算),此后经查询话单明细知分别被收费9.60元、7.20元。究其原因,被告对拨打17911IP电话手机话费的计算分为两个栏目:基本费和长途费。在不漫游状态下,只对“长途费”部分予以了8折优惠;而在漫游状态下,则根本不适用8折优惠。
原告认为:被告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多收手机话费2.64元。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贵院按通常理解解释上述格式条款,并判令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