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企业之间借款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5-6-19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如果三个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李凯就要被抓起来;
既然李凯没有被抓起来,三个股东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我受四海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受案后,我收集了大量的相关证据,参加了法庭调查,在了解本案的事实后,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证据显示“三个股东都没有出资”
首先要明确的是,“三个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应由三个股东举证,天经地义,然后看三个股东的举证情况:
(一)三个股东唯一的证据——天衡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前者)不能证明三个股东真实出资
1.该证据与原告提供的证据“武汉振兴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后者)完全矛盾
(1)针对对象比较:前者是给外人看的,后者是给自己看的。哄别人的多,哄自己的少,两者非要则其一,非前者莫属。
(2)产生目的比较:前者是因公司设立必需而生,后者是因责任审计而生。
(3)规范程度比较:前者严重违法,后者基本规范(都是与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比较,后面有前者违法的详细介绍)。
两相比较,后者比前者的证明力明显要大,应该采信后者。再作一个推论:如果采信前者,则是否定后者,那这100万元到哪里去了呢?只可能是被李凯放进了自己的口袋,李凯则触犯了贪污罪,振兴公司则是做假帐,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再反过来推论:既然目前李凯被批准辞职,没有被抓起来,那李凯就应该是清白的,那也就应该采信后者。
2.验资报告是待证事实,不能证明三个股东真实出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公司成立所必需的文件。在实践中,任何一家真公司或假公司都有该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本身并不能证明出资的真实性。
(2)因为天衡公司也是本案的被告,且基本与三个股东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验资报告的真假性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用一个本身就不清楚的“事实”去证明其它待证事实,能得出什么结论?
3.工作底稿极不严谨,漏洞百出,不能仅凭此认定三个股东真实出资
工作底稿的其它漏洞在后面阐述,这里主要围绕“收据的证明力”发表意见:
(1)收据第一联仅有新口感公司的公章,但收据用纸极其不规范,简直不可思议,且没有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签字及日期,究竟是谁经办的?是什么时候形成的?另外,收到三个股东的出资通常应该是三张收据,本案中“合三为一”,都不合常规。
(2)明细单没有新口感公司的认可,别说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签字,就连公司公章也没有。
(二)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租赁合同显示“新口感公司成立时候备存的门面和仓库租赁合同是股东之一开发部的租赁合同”,以及三个股东的陈述“新口感公司当时是在行政干预下成立的”,与李凯的调查笔录完全吻合,新口感公司当年完全是沿用开发部的摊子运转的,三个股东也完全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出台、工商部门要求两个以上的股东才应运而生,没有出一分钱。
(三)三个股东之间连合作协议、合同也没有,不仅不合常理,并且违反了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法条为:《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及《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五十四条)。
(四)新口感公司设立到现在,除当年公司设立在工商部门登记时必需的一次股东会议记录以外,没有三个股东任何其它召开股东会议的痕迹,三个股东对新口感公司不管不问,是真实出资吗?
(五)出资证明书才是证明真实出资的基本证据,三个股东不能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7月1日实施,之后两次修改都没有涉及以下所引条款)第三十条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三个股东若真实出资的话,应该有出资证明书。再退一步说,就算新口感公司再怎么不规范,三个股东自己手中总该有个东西证明你是股东吧!?
合理逻辑阐述:三个股东没有出资,新口感公司中哪个人会给你们出具出资证明书?谁敢给你们出具出资证明书,否则,看不到这100万元,那岂不是经办人放进了自己的口袋,哪可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呀!工作底稿中的收据明细单没有新口感公司的签章,应该是一个道理。
(六)如果三个股东真实出资的话,在其自身的公司财务帐簿之中应该有记录,三个股东没有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成立,即:三个股东不能提供该财务帐簿,所以三个股东没有真实出资。
以上六方面的因素综合来看,三个“所谓”的股东不能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新口感公司之间的出资行为。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你们没有出资,新口感公司实质与你们无关,你们能证明才奇怪了!?
二、天衡公司虚假验资
(一)天衡公司验资不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前面已经阐述的内容,这里不再重复)
1.验资过程
验资过程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
(1)验资过程没有做出任何记录(具体法条为:《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及《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2)明细单中的所列实物“粮油”没有经过检验程序,如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等(具体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及《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第十五条)。
(3)没有按期入库等手续以取得确定的证据,连粮油放在哪里都不知道(具体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及《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七项)。
(4)所谓的工作底稿只是前面提到的新口感公司盖章或没盖章的几张便条,必需的工作底稿内容,如验资委托书副本、委托人概况、验资计划、验资程序说明、资产明细表和分析表等,一样都没有(具体法条为:《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第十四、十七条及《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2.验资报告
(1)两个假注册会计师和一个没有签名的真注册会计师
经查知:张荣强和张望红不是注册会计师,属于滥竽充数。闵绍骞是真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却没有当时68岁高龄的闵会计师的签名。
第一种可能:闵会计师年龄大了,连名也忘记签了,这种工作态度和年龄,验资过程和验资报告的效力还能如何保证呢?第二种可能:闵会计师根本就没有参与验资,被别人侵犯了姓名权,一份没有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验资报告的效力更加无从谈起。(需要签字的具体法条为:《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三款及附件一)
(2)没有必需的附件——《所有者权益和资产、负债验证表》和《所有者权益和资产、负债验证过程表》,其它可加附的有关项目的明细表就更加无从谈起了(具体法条为:《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第二十条)。
(二)其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是将错就错的表现
张荣强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却总是出现在新口感公司的不同阶段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中,稍有常识或社会阅历的人都晓得这是怎么回事:张荣强拿着业务找注册会计师!?
以上两方面的因素综合来看,天衡公司的验资过程和验资报告,任何方面都显示不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体现不了注册会计师的技术含量。如果验资过程和验资报告如此简单的话,那当时的验资岂不是找一名小学生就OK了?只需要把股东及新设的公司名称一换,不就可以完成这种最粗糙的验资报告了吗!?
综上所述,三个股东都没有出资,天衡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关于新口感公司对四海公司应予清偿的欠款297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注册会计师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三个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天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刘源波律师 薛忠勖律师助理
200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