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故意伤害罪精选2)
发布时间:2007-1-14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凃××,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人,下岗职工,住本市硚口区汉正街元茂巷××号,电话139715137××。
申诉人因吴××犯故意伤害罪受包庇而被判处管制两年一案,不服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抗诉的口头决定,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责令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责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
事实和理由:
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一、人民法院判决畸轻,人民检察院应该抗诉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事外之人吴××,不分青红皂白一拳就把一个残疾人打得休克、打成轻伤,尔后不仅不愿意承担责任、态度不好,而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毫无悔意,按照一般的司法实践经验,罪犯应该至少被判处两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两级人民检察院不能自圆其说
收到本案的判决书后,申诉人立即将《刑事抗诉请求书》送往以上两级人民检察院。
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口头答复申诉人:判决结果在刑期以内,不好抗诉。
申诉人反问:那是不是人民法院可以
作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判决呢?
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无言以对。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强烈要求下阅读了申诉人的《刑事抗诉请求书》并到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了解了情况。
事后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时,武汉市人民检察院问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开庭时,你们怎么没有提交残疾人证明呢?”
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回答:“我们提交了,是法院根本就没有看?”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继而答复:“武汉市政法委有文件,像这种故意轻伤的案件,只要赔得好,可以轻点判。”(后武汉市政法委介绍也根本没有这种文件)
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继续追问:“关键是本案的罪犯基本上是没有赔,导致现在申诉人残疾并且已无法治愈,治疗医院的医生说‘花一千万也不一定治得好’……”
“像这种案件,不好抗……”
很显然,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明知申诉人为残疾人被打成轻伤而罪犯被判处管制是明显不当,而又搬出武汉市政法委的文件来搪塞,而恰恰罪犯又不符合“赔得好”的条件,所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自相矛盾。
为此,申请人特向贵会提出以上请求,恳请办理,为感!
附:本案的《刑事抗诉请求书》
此致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诉人:
200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