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5-6-19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手机短信的内容如何理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焦点问题的认定避而不谈,不作认定,谈何判决?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源波,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江陵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电话1303510835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78号,负责人王斌总经理。
上诉人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3)岸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多收的手机话费2.64元: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虽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4份证据全被采信),然却既不说理,也不适用法律
(一)合同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制度,过错分析乃多此一举。
原审判决虽认定“联通武汉分公司在开展优惠活动时,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义务,向用户刘源波明确有效地告之,使用17911IP电话的话费包括长途费和基本费(原审判决写为“市话费”)两部分;特别此次优惠活动中的优惠范围是全部话费,还是专指不漫游状态下的长途费。隐瞒了重要的事实,给用户刘源波的理解造成偏差,对形成本案纠纷联通武汉分公司存有过错”,但此后的认定“但此次优惠活动,既不是双方签订了新的合同;也没有新的要约和承诺。而是联通武汉分公司单方面降低一个时间段的收费标准,将部分收益让利给用户。由于该降低收费标准,没有给用户刘源波增加额外的负担和支出,亦未给刘源波造成任何客观存在的损失。因此,联通武汉分公司在本案中不需承担退还话费的义务。刘源波认为手机短信息属于格式条款的诉称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刘源波诉称的2.64元的手机话费,并非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而其要求退还多收的手机话费2.64元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毫无说理成分,凭主观臆断,对上诉人的主张单纯否定,空洞无文。很显然,多收手机话费2.64元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返还的责任。
(二)原审判决未引用任何实体法律条文,与“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严重相悖。
二、手机短信的内容如何理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原审判决虽采信,却对其理解避而不谈,不作出认定,谈何判决
究竟应以哪一种标准来收取话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手机短信内容的不同理解,是上诉人认为2.64元手机话费应予退还的原因,故请求贵院对手机短信内容的理解作出认定,以确定收取话费的标准。
三、本案法律关系之上诉人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通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发送手机短信是希望在一定期限内变更双方合同的行为,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上诉人承诺,被上诉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属对合同变更的要约。上诉人则是典型的以行为(打17911IP电话)的方式作出承诺。合同变更成立后,手机短信成为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此格式条款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一和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手机短信内容中优惠的范围应指全部话费,而不是专指不漫游状态下的长途费。因此,被上诉人多收的手机话费2.64元应予返还。
四、原审判决中“将部分收益让利给用户”和“没有给用户刘源波增加额外的负担和支出”的粗糙认识,错误简陋,可笑之极
“将部分收益让利给用户”如果是被上诉人的狡辩倒也罢了,原审法院如此认识实在缺乏基本常识,连小孩子都知道被上诉人是为了刺激消费、多赚钱。
“是否给用户刘源波造成额外的负担和支出”并非上诉人的主张,此种做法与人民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相违背,上诉人的主张与此不准确的概念完全不相干。
原审法院如此挖空心思、牵强附会,真让人浮想连篇!
再打个简单的比方:被上诉人如果是对2002年10月之前的9月、8月等月用被上诉人的方法打折,“让利”好像还说的通。但此手机短信是用来约束10月,可以说,没有被上诉人的引诱,上诉人就不会用17911IP的方式打电话,可以用其它方式打电话。要知道公用电话亭里的长途电话0.3元/分钟,上诉人并不是只有17911IP打电话一种方式。
以上显而易见的道理,还需要上诉人从多个角度深入浅出、摇唇鼓舌,实为不愿,但面对原审判决,不得已而为之。有鉴于此,上诉人今将整个原审过程也一并呈上。
五、本案花絮
2003年4月21日立案,5月6日第一次开庭因被上诉人认为答辩期15天未满等理由开庭一半被延期至5月12日,以上二次开庭皆由审判员刘敬东以简易程序(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独任审理。(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七个多月过去后,上诉人才被通知在11月26日重新开庭,独任审理变为合议庭审理,案由也从“返还财产纠纷”改为“电信合同纠纷”。走过场的开庭之后,上诉人被要求在两天后(11月28日)去取判决书。如此简单的案件竟搞得如此复杂!?
综上,无论是为了推动通信服务领域的诚信,还是为了全社会民众对法律公平、公正的信赖、信任,作为一名公民、一名律师,上诉人希望贵院能让此案的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