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故意伤害罪精选1)
发布时间:2006-12-17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我受上诉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针对“误工期的现状和因果关系”及“后续治疗费”这两个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误工期的现状和因果关系
(一)误工期的现状
虽然一审判决书没有记载,但根据贵合议庭的说明,一审认定的误工期为3个月,本代理人认为:这是与实际情况是不相符合的。如果被上诉人实际带着上诉人治了病、把病治好了,计算3个月的误工期,上诉人似乎还能接受,但实际情况是现在上诉人仍未痊愈,本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的误工期至少应该计算至目前为止。
(二)误工期的因果关系
上诉人受伤至今已有11个月有余,现在仍然没有康复,由于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启动相关司法程序,所以上诉人无奈地奔波于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投诉办公室和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最终才使得本案能够进入正常程序。虽然造成此后果也有其它部门的原因,但被上诉人的行为才是造成上诉人误工的真正原因和原始原因,这完全符合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如同法医鉴定费、交通费和复印费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样。目前的相关法律只是剥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其它损失的赔偿是没有区别的,所以被上诉人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上诉人只主张1年的误工期,合情合理合法,希望得到贵合议庭的支持。
二、后续治疗费的问题
在上诉状中,上诉人已经提到“可能上诉人提出的后续治疗费的标准有些新颖,但上诉人认为:只要是在法律条文指引下的合情合理的标准及意见,都是可以供人民法院参考的”,更何况退一步说,如果上诉人的主张得不到贵合议庭的支持,那么上诉人今后因为此发生的费用同样可以重新起诉被上诉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所以本代理人强烈建议:贵合议庭可以针对本案刑事部分判决结果以及民事部分实际情况具体操作!本代理人认为:一名新时代的好法官应该敢于在“法的精神”的指引下大胆地适用合情合理的操作模式,这样也才能真正体现一名优秀法官的水平!
以上意见,供贵合议庭参考。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刘源波律师
200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