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教育行政批准精选1)
发布时间:2006-10-22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质 证 意 见
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证据的“证明内容”部分意见如下:
证据1、2、3:
(1)没有任何条文显示“高校享有自主管理权”;
(2)高校被授权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而不是“实施细则”,更没有授权被告根据学位授予原则规定具体条件。“工作细则”一词的理解应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来理解;
(3)以上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学士学位与四级英语挂钩”的规定;
(4)相反,根据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得知:学生本科毕业所具备的条件已经包含了获得学士学位的全部条件,即能够本科毕业的学生就能够获得学士学位,所以被告的行为与法律的规定是相矛盾的。
证据4:
(1)被告提供的该学生手册收录的《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绝不是目前中国法的组成部分,只能被认定为规范性文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仅仅根据规范性文件,被告作出不授予单枝柏等5名原告学士学位的口头决定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2)被告提供的该学生手册是2002年公布的,不能适用2001级的学生,与本案无关;
(3)我这里也有一本被告的学生手册,同样是被告第七次校长办公室会议通过的,同样也收录了《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但是却有两点不同之处:
第一处,被告提供的学生手册显示是在2002年7月10日通过,而我这里的学生手册显示是在2004年7月20日通过,请问:是否召开并通过了第七次校长办公室会议?
第二处,被告提供的《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有十三条,而我这里的《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为十四条,并且有很大的变化,请问:究竟以哪个为依据?这样的《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能成为依据吗?
请被告解释这两处疑问。
证据5:
对2002级学生做的工作和宣传,不能适用2001级的学生,与本案无关。
证据6:
准确的成绩我不清楚,但未通过国家大学四级英语考试是事实。
证据7、8:
不能证明白紫山等5名原告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的标准。
证据9:
教育部的决定不是最终的结论,否则不会有今天法院的开庭审理。至于教育部的行为的是非对错,媒体记者在采访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时,他已经代我回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终止审理这种结案方式。”我认为:教育部的这种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该接受司法审查,特别是本案的判决应该会被历史所记载,所以,我相信贵院审理本案时一定能够坚持“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原则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