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故意伤害罪精选1)
发布时间:2006-10-15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人陈家×,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黄石人,经常居住地本市黄泥路××号,电话131771386××。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人夏××,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黄石人,经常居住地本市黄泥路××号,电话84163××。
委托代理人刘源波,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电话13035108357。
被告人陈×,男,年龄不详,汉族,湖北黄石人,住黄石市下陆区财政局宿舍,电话130344180××。
被告人陈小×,男,年龄不详,汉族,湖北黄石人,经常居住地本市黄泥路××号,电话:84102××,133399481××。
被告人庄×,男,年龄不详,汉族,湖北黄石人,经常居住地本市黄泥路××号,电话137904396××。
案由:故意伤害(轻伤)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陈×、陈小×及庄×的刑事责任;
二、判令陈×、陈小×及庄×赔偿夏××、陈家×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4年3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夏××到黄泥路66号(陈家×、夏××与陈小×合伙的门面)与陈小×、会计核对帐目。因一张200元的发票,陈小×与夏××发生了争吵。争吵的过程中,陈×进来说:“吵什么吵,都出去!”陈×伸手就去推夏××。当时,夏××顺手就将旁边的床架抓住,此时没想到陈小×竞挥舞拳头砸向夏××的右眼,夏××当即大喊:“打死人啦,救命啊!”接着陈×、陈小×及庄×就把夏××往外面推。在黄泥路67号做生意的朱××听见夏××的喊声,就去通知夏××的丈夫陈家×。听了朱××的介绍,陈家×关上门就往门面方向走,刚走两步,陈家×怕搞不赢陈×、陈小×、庄××一伙,为了自卫便又回到屋里拿了一把菜刀插在背后腰间往门面那边赶过去。看到夏××被打得脸青眼肿,陈家×就问站在一旁的陈小×:“为么子要打她,有么子事又不是说不清楚?”陈小×上来不分清红皂白就是一拳,便将陈家×打翻在地,夏××忙上前扶起了陈家×。这时,陈×也从旁边冲了过来,对准陈家×的嘴巴就是一拳。那个力量——一拳——一个五十几岁的老人就再一次被打翻在地,嘴巴鲜血直流。此刻,陈×、陈小×与庄×一起上前继续拳打脚踢陈家×。其间夏××拿椅子上前准备帮忙,也被庄×给拦了下来。后来,陈家×昏迷之后,胡××将陈家×携带的菜刀给收了起来。对于以上事实,有恩施市红庙派出所笔录为证。随后的法医鉴定显示:陈家×被打成轻伤,夏××被打成轻微伤。之后,听红庙派出所薛昌干探长介绍,当时已准备把案件送到检察院申请批捕,但考虑到受害人陈家×有和解的申请,故而没有向检察院申请公诉。之后三个被告人不仅不同受害人解决经济矛盾,而且就连打人之事也毫无抱歉之词。更不可理解的是,陈小×又多次打电话给陈家×:“你只掉了三颗牙啥,你还冇吃着亏!”6月13日,夏××再次遭陈小×殴打致轻微伤,实属欺人太甚!陈家×、夏××夫妇本来考虑到同是老乡,只想把经济上的帐算清楚,也就得饶人处且饶人算了,现在的确是气愤填膺,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三个被告人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建议:对于陈家×的牙齿损伤虽系陈×所为,但陈小×不仅自己主动殴打了陈家×,而且在陈×殴打陈家×的时候,给予了按胳膊抓手的帮助,应属共同犯罪。庄×在此过程中,虽然出手动脚相对较少,但他拉阻夏××对陈家×轻伤的形成也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再者,对于陈小×拳打夏华英眼睛,虽然只造成了轻微伤的后果,但一个年轻力壮的中年人殴打一个老婆婆眼睛的行为的性质,非常恶劣,实有纵人伤害之意,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此上分析,仅供参考,请求人民法院明断!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