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请求书(故意伤害罪精选1)
发布时间:2006-10-1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刑事抗诉请求书
申请人凃××,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人,下岗职工,住本市硚口区汉正街元茂巷××号,电话139715137××。
因不服(2006)硚刑初字第5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三、六项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一)合议庭无故推迟审理,15分钟把本案审理完毕
合议庭把两个案件同时安排在2006年9月6日上午9时,后临时将本案推后。11:40开庭,11:55草草收场,15分钟把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完毕,真是厉害!
(二)审判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在法庭审理中,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发现公诉人、审判长的提问遗漏了很多重要问题,于是向审判长申请向罪犯发问,但却被审判长以“只能在民事审理阶段发问”为由予以驳回。
(三)所有证据都没有经过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所有证据都应当质证,但本案的审理却省略了这一必经过程,还在判决书中信口雌黄地写到:“……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审核认定,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定。”
二、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案情轻描淡写、避重就轻
判决书唯一认定正确的是“罪犯将申请人一拳打成轻伤”的事实,但以下事实认定明显错误或遗漏:
(一)不存在门面转租的问题:1.而是罪犯的老婆刘××在重新出租门面时没有与新的承租人把时间说清楚而与申请人发生了口角;2.并且在刘××重新出租门面事件中,申请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为当时还在租赁期以内;3.另外直到现在刘××仍然没有全部返还申请人因提前退出门面应返还的剩余租金。
(二)罪犯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民事纠纷:因为在租赁门面的过程中,不仅在当时,而且从头到尾都是刘××在与申请人打交道,而罪犯当时则是“声不做,气不出”地突然从旁边跑过来一拳就将申请人打得休克造成轻伤的后果。
(三)罪犯的老婆刘××带申请人就医并承担了全部治疗费用纯属无稽之谈:1.罪犯及刘××都没有主动地带申请人去看过病;2.刘××一共也就花了一、两千块钱;3.在刘××不同意申请人住院治疗的情况下,申请人如今是骨折成型已无法治愈,只能治疗以减轻疼痛。
(四)罪犯没有一丝歉意或任何悔罪表现:1.如果罪犯态度稍微好一点,申请人可能就不会坚持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直至进入司法程序;2.截止目前为止,无论是罪犯还是刘××,不仅没有向申请人道过一个歉,而且没有给申请人打过一个电话。
三、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轻伤)考虑刑罚的时候,首先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后是拘役,最后才是管制。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重刑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如果某人被判刑而没有被关在监狱里,那么在人们的心目中,他就没有受处罚,甚至罪犯本身也是这么认为。因此,审判人员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很少使用管制这一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甚至有弃用管制刑罚的趋势。这种情况形成惯例后,似乎谁也不愿打破这一惯例。在本案中,是什么让法官打破了这一惯例呢?
(一)本案的判决书没有交代作出判决的事实和依据,甚至连“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字眼都没有。
(二)本案罪犯实际上也没有任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本案罪犯殴打的对象,即申请人本身是残疾人。根据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残疾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罪犯殴打残疾人应该被从重处罚。
(四)本案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事外之人,不分青红皂白一拳就把一个残疾人打得休克、打成轻伤,尔后不仅不愿意承担责任、态度不好,而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毫无悔意,按照一般的司法实践经验,罪犯应该至少被判处两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以上四方面的因素综合来看,本案判决适用刑罚畸轻,不改判实无法律公正可言!
四、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谈×法官要么是不会审案子,要么是替人消灾
在法庭上,审判长问申请人:“你的门面到期没有?”申请人回答:“当时没有……”审判长又问:“新的租房人‘胖子’修墙跟你打过招呼没有?”申请人回答:“没有,那天他说要给200元钱让我走人……”审判长又问:“刘××跟你打过招呼没有?”“没有。”直到在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提醒下申请人简洁地回答后,审判长才停止了追问。很明显,审判长很想找到申请人有过错的情节、想找到可以为罪犯开脱的情节,只可惜没找到。试想:如果申请人在此处有过错,但是因为此处的行为与罪犯的犯罪行为之间根本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能对罪犯从轻处罚吗?所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谈×提问找不到重点,瞎问!要么是不会审案子,要么是替人消灾!”另外,开完庭,审判长就迫不及待地在法庭里喊旁听席上的人:“不走,中午就一起吃饭!”枉法裁判的迹象表露无疑。
综上所述,申请人有如上所请,希望贵院替申请人讨回一个公道,还司法一个公正!
此致
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