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承揽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6-9-17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开封市恒通汽车美容材料厂,武汉办事处地址本市硚口区汉西北路168号6—2,负责人王世忠经理,电话83516251。
被告郑州金海泰星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办事处地址本市汉阳区永安堂特×号,电话846195××,131006117××。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返还押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2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驻武汉办事处的代表因业务需要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武汉,货到付款,原告付押金10000元待购货总数达到35000只后抵货款。虽被告供货偶有差错,但双方合作应该说还是没有根本性问题。2006年年初,当原告继续向被告要求订货时,被告却称“不做原告的生意了,愿意退还押金10000元”,原告理解并同意了被告的意见。之后,原告多番催讨,被告虽同意但却总是无期限地拖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