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6-8-27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尹××,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黄冈人,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聘请的保洁员,暂住本市洪山区三角路村陈家河八队××号,电话511537××。
被告武汉市福星惠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本市武昌区和平大道850号惠誉花园4-1-101室,法定代表人谭志红总经理,电话86810818。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前期医疗费1143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6年6月23日,原告和其女儿龚××看到路边“……福星惠誉花园内招保洁员工若干名,年龄30—45之间……”的招聘广告后,逐找到了福星惠誉花园。6月24日,原告和龚××被安排在被告两幢办公处所中间的位置和被告的保洁经理夏××(被告员工公示栏上有夏××的相片、姓名和职务)商谈了原告做被告的保洁员的事情。夏经理先问了原告的年龄,然后龚××对保洁员的基本情况作了一个了解。当龚××问:“要交押金吗?”夏经理说:“什么也不要,要做明天就可以上班了。”6月25日,原告按照夏经理的指示开始为福星惠誉花园提供保洁的劳务。7月5日,夏经理第一次安排原告顶替另一保洁员拉车。由于与其他保洁员配合不默契、业务不熟练,原告发生事故致右侧膝关节胫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后几经周折,夏经理送原告至武昌铁路医院进行治疗。截止7月3日,原告已花费医疗费15435元(原告现已无力支付后期医疗费),而被告除向医院支付1000元、向原告的丈夫支付3000元外,对其余部分则是不管不问。说明:若后期医疗费无法及时交纳的话,原告的右腿则随时都有截肢的危险,若真如此,将分别对原告和被告造成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被告作为武汉市乃至湖北省一流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此冷漠地处理雇员受伤事宜,实在令人心寒!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