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租赁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6-7-23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赵玉清,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圣君油漆经营部经理,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六支沟×栋×××室,电话832187××,138715868××。
申请人因主张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2005)武民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请求:
一、宣告张武星和朱庆生签定的关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六支沟×栋×××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张武星以6万元的同等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申请人;
二、判令张武星和朱庆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它合理支出。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判决回避以下焦点问题
张武星(五一集团)说:“赵玉清,你做我的经销商,我把我吴家山六支沟的那间房屋不要租金给你当门面。” 赵玉清说:“行!”请问:赵玉清使用张武星该房屋是有偿还是无偿?请贵院明查。
二、证据被认定却又不予理睬
申请人的证据四为:另案中朱庆生诉赵玉清的民事起诉状,证明内容为:“本案争议的房屋是被告张武星给我使用,且知道原告方有优先购买权”,张武星与朱庆生都对该证据无异议且业已被法院认定(见一审判决书),然而一审法院最后又认定“申请人对该房屋的使用为无偿,之后是非法占有”,对该证据却置之不理。二审则是故意装糊涂。
三、本案判决违反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法官在制作判决文书时,应注意总结和归纳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予以采纳的,应当在判决文书中明确予以肯定,不采纳的应当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本案一、二审判决文书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丝毫不予涉及。不采纳应当说明理由,否则让当事人如何信服?如何息诉止纷?
本案详细情况见本案民事起诉状、代理词、民事上诉状及其它相关文书。
此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