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经营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6-4-23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市天一文化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本市硚口区利济南路65号,法定代表人徐天鹏董事长,电话85649698。
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本市洪山区广埠屯113号(洪山商场七楼),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董事长,电话87883655。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2006)洪民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并承担本案的强制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武汉市天一文化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贵院于2006年1月23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2006)洪民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都没有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了法律效力。时至今日,虽经申请人多番催讨,但被申请人对贵院的该判决仍然拒绝履行,至今分文未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