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教育行政批准精选1)
发布时间:2006-2-5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枝柏(化名),男,19××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辽宁省朝阳市人,现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大厦A座1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现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大厦A座1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江门市人,现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大厦A座1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现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大厦A座1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现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大厦A座1405号。
以上5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源波,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03510835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理工大学,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05号,法定代表人周祖德校长,电话(027)87859014。
单枝柏等5名上诉人因教育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2005)洪行初字第105号行政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对单枝柏等5名上诉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口头决定;
三、责令被上诉人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决定是否授予单枝柏等5名上诉人学士学位;
四、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准确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为收录《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学生手册,是2002年7月10日第七次校长办公室会议通过的,而上诉人提交的反证同样是收录《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学生手册,却显示是在2004年7月20日第七次校长办公室会议通过的。
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都没有把“是否召开并通过了第七次校长办公室会议”说明清楚,要知道这可是被上诉人对单枝柏等5名上诉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口头决定的唯一依据?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性质——《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不属于目前中国法的渊源
被上诉人仅仅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作出不授予单枝柏等5名上诉人学士学位的口头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被上诉人的口头决定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一审法院最终以《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规定“学士学位与四级英语挂钩”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思路“巧妙”地回避了这一问题,不是法律水平不够,而是受制于所谓的“注意大局”的影响……这种局限性是不应该的。
单枝柏等5名上诉人下定决心:为了自己的学士学位以及整个教育系统能够建立一种法治的观念,在上诉的同时,还要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研究室),希望能为加快中国法制化的进程添砖加瓦。
(二)被上诉人的口头决定共有四点违法,应该被撤销
除了以上谈到的被上诉人的口头决定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以外,单枝柏等5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中的发言还指出了被上诉人的口头决定其它三点违法之处,即被上诉人的口头决定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被上诉人的口头决定违反了“无区别学位制”的规定;被上诉人的口头决定违反了“能够本科毕业的学生就能够获得学士学位”的规定。以上四点违法之处,只要有一点成立,上诉人的官司就应该胜诉,然而一审法院却故意回避了以上四点违法之处。
有关观点的详细阐述见单枝柏等5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一审代理词。
(三)正确的法律依据
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学士学位与四级英语挂钩”的规定,所以正确的法律依据应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特别强调
一审判决最终以《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规定“学士学位与四级英语挂钩”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思路回避了被上诉人的所有违法之处,这其实并不高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上诉人的规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其不合理性在单枝柏等5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一审代理词中已有详细分析),但在本案中首先是合法性的问题,即被上诉人的口头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综上所述,单枝柏等5名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终身利益和权利,特提起上诉,希望这一必将被历史所记载的判决在贵院就有英明的判决!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