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我们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居民修建房屋申请审批表》证明罗××申请修建房屋的地址为罗家墩185号旁
《居民修建房屋申请审批表》是我们从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硚口分局取得的,故我们得出上述结论。
二、武汉市公安局易家墩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上述《居民修建房屋申请审批表》中所述的罗家墩185号旁后来被派出所编为了罗家墩165号
程××是罗××的妻子,其去世前的户籍所在地为罗家墩165号,故我们得出上述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罗家墩165号房屋的房主是罗××和程××。二人去世后未留下遗嘱,故该房屋或其对应权益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即原告、被告罗××和被告罗××应平分以上房屋或其对应权益。
三、被告罗××的辩称“罗××所建房屋已于2004年倒塌、现拆迁房屋是其重新修建的”是不成立的
(一)被告罗××仅提供证人证明该事实应提供两名以上的证人作证,否则该形式不符合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要求。
(二)被告罗××提供的一名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被原告问得无法自圆其说。
被告罗××的辩称是否成立应该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但被告罗××对其辩称可以说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所以被告罗××的辩称是不成立的。
四、第三人武汉广电海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武汉市陆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和被告罗××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对原告构成共同侵权,所以三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罗××无权一人代表被拆迁人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以被告罗××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村委会不是房屋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和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资料才是确定被拆迁人的依据,第三人武汉广电海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武汉市陆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不应该和被告罗××一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以该二者也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第三人武汉广电海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陆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和被告罗××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我们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贵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此致
硚口区人民法院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刘源波 陈哲律师
200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