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虽然贵庭通过仔细的调查已经基本掌握了本案的事实,但为了让贵庭能够更清晰地看清本案的是非,我们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证据分析
(一)被上诉人证据二
被上诉人证据二中的第四项“回款部分”证明货款234793.20元是应收货款而不是欠款,因为只有业务员才存在为公司回款的问题,即业务员为公司追回、讨回货款的问题,反之,该处应为“付款部分”。很显然,被上诉人证据二因无欠款意思表示,故其不能证明上诉人欠被上诉人货款234793.20元。
(二)被上诉人证据三
因销售经理亦需同公司对账、为公司回收货款,故被上诉人证据三不能证明上诉人欠被上诉人货款234793.20元。
(三)上诉人证据五
上诉人证据五是未成立、更谈不上生效的合同,是被上诉人起诉后希望同上诉人协商解决问题而草拟给上诉人而上诉人未签字确认的合同。虽然该合同上诉人没有签字,但是上诉人不签字是因为对该合同部分内容(2007年度销售提成的发放时间、2008年度的销售任务等)不认可,而对该合同第三条第4款和第四条第4款中“2007年度销售提成比例和金额”等内容是认可的。其中,第三条第4款中的“货款234793.2元”和第四条第4款中的“提成比例2.3%”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反映了2007年9月10日后双方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关系,该货款的性质是应收货款而不是欠款。上诉人只以该合同中被上诉人认可的事实部分作为证据使用,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所以该证据应予采信。
二、被上诉人的辩解不合逻辑
被上诉人主张《2007年销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与《供需合同》毫不相干:前者是被上诉人聘用上诉人开发新客户,而之后产生的三百多万元业务都是三峡蜜桔包装箱,故这都不是新业务,不能按照前者约定的提成比例结算,而应按照后者结算。我们认为这是不合逻辑的:(一)截止到2007年9月9日,只产生了80125元的业务,是三峡地区4个客户的业务,而之后产生的三百多万元的业务是三峡地区另外几十个客户的业务,是另外开发出来的新业务、新客户。我们反问:如果上诉人没有产生前者约定的新客户,那被上诉人为什么每月向上诉人发放1500元(后来是2000元)的基本工资呢?另外,被上诉人财务人员的辩解“上诉人从事销售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物价上涨,所以上诉人无业务拿工资、涨工资”与《2007年销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中约定上诉人的工作职责是矛盾的,这种针对上诉人《民事上诉状》中的反问所设计的辩解当然是不能成立的。(二)被上诉人这种辩解与上诉人证据五中被上诉人所谓的“草稿”中的三百多万元业务提成2.3%的认可也是自相矛盾的。(三)上诉人在二审开庭时提交的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据也证明了收到的款项不是上诉人的货款而是三峡地区客户的货款。
综上,234793.20元的货款是建立在《2007年度销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的基础上的,是应收货款而不是欠款,贵庭应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刘源波 陈哲律师
200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