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天门人,湖北新宜国际货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号中建广场B座××楼×室,电话130351330××。
被告何×,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号××楼×号,电话153071703××。
被告何×,男,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多福一巷××号,电话153071703××。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冯爱国总经理,电话9551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被告何×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203.2元、误工费6250元、交通费103元、营养费1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以上费用共计为9556.2元);
二、判令被告何×、被告何×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8年5月31日20时17分,被告何×驾驶鄂ACR1××号的小客车沿石牌岭路北向南行驶至石牌岭鱼米之乡酒店前路段时,遇原告在路段西向东横过道路,小客车右前轮将原告的左脚挤压致其受伤。2008年6月16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洪山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被告何×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由于原告和被告何×协商不成,另由于鄂ACR1××的小客车的车主是被告何×,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位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如上所请,请求依法保护。《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