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8-5-4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我们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合同约定的双木亭是否为原告施工
原告提供的《环境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图纸和相片的证据已经初步证明了双木亭为原告施工(原告如果举证要更充分的话,除非提供施工过程的录音录像,并且还要证明施工的人是原告的工作人员,这显然对原告太过于苛刻了),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而被告虽否认双木亭为原告施工、认为其为第三人施工,但未提供可供采信的证据,即未对双木亭为原告施工提供反证,所以被告应对其不能提供可供采信的证据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另外,被告的这种狡辩也是明显缺乏逻辑支持的:试想第三人会无缘无故的施工吗?特别是被告也承认材料为原告购买(被告是在此之后支付了第一笔款项),请问难道有可能是第三人用原告购买的材料施工的吗?
退一步讲,假设被告所主张的“双木亭为原告请第三人施工”成立的话,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并不影响在本案中双木亭为原告施工的事实。
二、原告是否应该对双木亭盖顶
该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工程内容包括:一座双木亭,采用俄罗斯樟子松防腐木材”,很显然该合同并未约定原告应该对双木亭盖顶。《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原告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被告拖欠工程尾款没有合法的理由。为此,我们肯请贵院及时判决,为感!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刘源波律师 陈哲实习律师
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