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8-3-30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8号中力企业大厦×楼B座,法定代表人蔡××董事长,电话868322××,619339××。
被告湖北嘉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96号B座,法定代表人叶传发董事长,电话68886665,13907167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尾款5448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在2006年6月17日签订了《环境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而被告除按进度支付前两笔款项共计8172元外,对于尾款5448元一直推委。原告经多番催讨无果,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合同纠纷网》(contracts.com.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