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买卖合同纠纷精选4)
发布时间:2007-12-9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律 师 函
安徽省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源公司)的委托,就贵司拖欠某某电源公司货款而又不愿意对帐事宜致函如下:
一、从2003年5月24日到2005年11月29日,某某电源公司向贵司供应货物的总金额为603120元,贵司共汇款584180元,尚拖欠某某电源公司货款18940元。
二、由于双方已长时间没有了业务往来、诉讼时效等因素的考虑,某某电源公司多次打电话甚至派人登门拜访向贵司提出了核对帐目并清偿尾款的要求。贵司不愿意配合的行为,某某电源公司不能理解并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如果贵司企图恶意拖欠货款的话,某某电源公司将立即起诉贵司。
三、如果某某电源公司起诉的话,请贵司至少充分考虑如下两点不利因素:(一)某某电源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在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即在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贵司将会劳民伤财;(二)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因未及时付清全款,还需每日按全额千分之一被收取违约金,此项费用将远远超出目前贵司拖欠某某电源公司的货款。
四、本律师建议贵司尽快向贵司法律顾问或当地资深律师咨询后,恰当地处理此事。贵司若有诚意,请及时(2007年11月11日之前)与本律师联系或直接与某某电源公司联系,逾期某某电源公司将在不另行通知贵司的情况下立即起诉贵司。
最后,本律师希望贵司慎重考虑,相互理解为感!
顺颂商祺!!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刘源波律师 黄清华实习律师
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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