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卫生行政许可精选1)
发布时间:2005-9-25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行政起诉状
原告黄宜英,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人,武汉市毛线厂退休职工,住本市东西湖区三秀路××栋××号,电话832522××,133876543××。
被告武汉市卫生局,地址江岸区京汉大道与黄石路交叉口以东60米(金色未来大厦),法定代表人林国生局长,电话827701××,82770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发放更正后名称为“东西湖黄宜英中医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判令被告立即对原告执业医师变更注册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答复;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5年3月25日,原告取得批准文号为东卫字(2005)第005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日,原告通过东西湖区卫生局向被告递交了《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6月20日,原告在东西湖区卫生局拿到被告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黄宜英中医诊所”,比原告实际申请的名称多了“武汉市”和“区”4个字,系被告工作失误所致。东西湖区卫生局告之原告该情况后要求原告自行到被告处要求被告更正该执业许可证并于7月17日前办理执业医师变更注册手续。同日,原告到被告处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交还被告并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6月21日,原告完成执业医师变更注册的其它手续后,被告出具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6月30日,被告将相关证书制作完毕并准备发放给原告时,王××(原告的丈夫,原告原执业机构的负责人)因家庭纠纷到被告处投诉原告“所谓”的弄虚作假并声称“若被告发证给原告,王××就要告被告”,被告故而不敢将相关手续发放给原告。后经向被告多番解释均告无效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保留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