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人,武汉工程大学环境与城市建设学院×××××××××研究室主任,住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271号五环社区××-×-×××室,电话626377××。
被申请人××,男,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王××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的职务。
请求事项和理由:
2007年10月26日下午4时,申请人已收到贵院受理的王××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11月8日开庭的《传票》,贵院送达以上文书的金(音同)法官问申请人之前被申请人是否已经把《起诉状》副本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予以肯定。经回忆,10月17日,有人通知申请人“王××已经起诉请求与申请人离婚”并要求申请人到民一庭去找×法官拿《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申请人到达被申请人的办公室后,被申请人把《起诉状》给申请人看了一下后问王××和申请人离婚是什么原因。申请人说:夫妻双方感情深厚,虽然现在出现了一些裂痕,但为了整个家庭和小孩,申请人可以原谅王××并且有信心修补裂痕,王××提出离婚应该是一时冲动。但被申请人却告之申请人:一、不要钻牛角尖不同意离婚;二、如果这次判不离,过几个月后还得判离;三、不要为了儿子以后不结婚;四、离了对申请人的事业和身体都有好处。另外,在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不愿意谈财产状况以免伤感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坚持询问财产状况。
基于被申请人以上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王××有特殊关系,不适宜担任本案的审判员、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理由如下:
一、“劝和不劝离”是做人的基本原则和中国人一贯的传统,也符合当前党中央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有关精神。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明确表达不愿意离婚的意愿后马上直接规劝申请人离婚的行为不合常理,违背了法官的义务、责任和职业道德。很明显被申请人与王××有特殊关系。
二、被申请人送达给申请人的《起诉状》从始至终都没有要求申请人签收,经咨询相关法律人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10月17日对申请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不是代表贵院的职务行为。
三、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12天后就开庭的行为严重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答辩期限的规定(即使适用简易程序也不得剥夺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据此也可以看得出被申请人欲帮助王××快速离婚的心态和与王××的默契。
为防止不公正审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并另行指定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