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武汉××廉商贸有限公司、卢总: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苏××(以下简称乙方)的委托,根据乙方介绍的情况和相关证据,指派本律师就贵司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和拒不接受退回有价格竞争的商品的违约行为致函如下:
一、乙方从2004年8月28日与贵司签订《武汉××廉家居艺品特许经营连锁店加盟合同》(以下简称《加盟合同》)后,即在河南省许昌市开始履行合同,目前亏损12万多元。
二、由于贵司提供的商品的加价远高于在签订《加盟合同》时贵司承诺的厂家价格的8%,大部分商品甚至高达80%以上,导致大部分商品在销售时毫无价格优势,与贵司所谓“××廉”的“廉”的宗旨严重不符。贵司以上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乙方仅在进货成本方面的损失粗略计算为:22×(1-1÷1.8×1.08)=8.8(万元)。另外,根据《加盟合同》第十九条第3项的规定,乙方有权利将有价格竞争的商品退回贵司,贵司拒不接受构成违约。
三、贵司在《加盟合同》中使用武汉××廉家居艺品、武汉××廉艺品加盟总部、武汉××廉家居艺品有限公司等未经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可以处以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四、乙方从贵司进货22万多元,该款项全部被贵司要求汇至贵司老板卢×的私人帐户,贵司未开具任何发票。该行为一经举报的话,贵司触犯偷税罪必然成立。(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五、乙方业已就以上情况同贵司老板卢×沟通过,但卢×拒不承认违约、偷税之事。乙方现在的想法是:如果不能通过本律师与贵司协商的方式挽回自己的损失的话,定将向媒体、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举报以追究贵司和卢×不法行为的责任直到让二者不再继续骗人害人为止。
六、本律师认为:如果以上情况属实、而贵司仍然执迷不悟的话,贵司则极有可能阴沟翻船、耽误大好前程,所以本律师建议贵司着眼大局,切莫因小失大,妥善处理与乙方之间的纠纷。
七、本律师建议贵司及时向贵司法律顾问或其他资深律师咨询后恰当地处理此事并在2007年8月22日之前与本律师联系或直接与乙方联系,逾期……
最后,祝你们双方最终能化干戈为玉帛!
顺颂商祺!!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刘源波律师
200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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