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定作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7-9-16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明华澳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B座1528室,法定代表人褚雅琴董事长,电话87640970,139716510××。
被告武汉视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江岸区台北路106号澎湖公寓C座205室,法定代表人黄莺总经理,电话85495396,133071915××。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清偿15000元的货款并承担截止起诉之日的违约金213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它合理支出。
事实和理由:
2006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承制合同》。《承制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儿童成长跟踪卡5000张(单价3元),计15000元;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按未付款部分货款金额每日0.5‰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6年8月30日,被告验收后提货。截止今日,原告虽多番催讨,但被告仍然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