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武汉视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明华澳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委托,向贵司致函如下:
一、贵司与乙方合作已有五、六年之久,双方一直互谅互解。但对于贵司一直不履行双方于2006年8月16日签定的《承制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乙方深表遗憾。
二、乙方已经按照该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贵司供应了儿童成长跟踪卡5000张(单价3元),计15000元,且业已得到了贵司的认可。
三、对于前不久贵司在乙方多番催讨货款后口头辩称卡片有质量问题的行为,乙方认为:贵司企图继续拖欠货款而编造借口是不诚信的,这种没有证据的辩称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四、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甲方……应按未付款部分货款金额每日0.5‰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即贵司应承担的从2006年8月30日截止2007年5月24日的违约金为15000×0.5‰×267=2002.5(元)。若不及时付清货款,贵司承担的违约金将继续以每日7.5元的速度增加。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贵司若有诚意,本律师将力劝乙方考虑双方合作多年的交情,通情达理地处理贵司的违约行为;反之,贵司若继续对乙方不理不睬,将还要承担本不必支出的诉讼费及其它合理费用。
五、本律师了解到的情况,如有不实之处或贵司有不同意见,望贵司及时(2007年6月5日之前)与本律师联系或直接与乙方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逾期乙方将在不另行通知贵司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法律方式解决此纠纷。
由于贵司与乙方之间的货款纠纷的标的小,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本着真正为委托人服务的宗旨,首先与贵司友好协商,望贵司慎重考虑,相互理解为感!
顺颂商祺!!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刘源波律师
200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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