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7-7-29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周明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孝感人,武汉市硚口区诚美保健品商行业主,暂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5号。
被申请人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樟树市药都路康美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大明董事长。
申请事项:
一、解除对申请人11万多元存款的财产保全;
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如同武汉市康利尔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中所言,无论如何吉安百姓大药房都不可能对被申请人构成侵权一样,申请人只要进货渠道正常的话,因为没有侵权的过错,所以也不可能对被申请人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贵院裁定对武汉市康利尔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与申请人无关。
综上,申请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