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买卖合同纠纷精选2)
发布时间:2007-7-22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律 师 函
贵阳高新开发区某某通讯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源公司)的委托,就贵司拖欠某某电源公司货款而又不愿意对帐事宜致函如下:
一、从2005年7月21日到2005年11月19日,某某电源公司向贵司供应货物的总金额为268734元,贵司共汇款208244元,尚拖欠某某电源公司货款60490元。
二、由于双方距离较远、已长时间没有了业务往来和诉讼时效等因素的考虑,某某电源公司向贵司提出了核对帐目的要求。贵司不愿意配合的行为,某某电源公司不能理解并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如果真是贵司不诚信的话,某某电源公司将立即起诉贵司。
三、如果某某电源公司起诉的话,请贵司至少充分考虑如下两点不利因素:(一)某某电源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在供方所在地法院诉讼,即在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诉讼,贵司将会劳民伤财;(二)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因未及时付清全款,还需每日按全额千分之一被收取违约金,此项费用将远远超出目前贵司拖欠某某电源公司的货款。
四、本律师建议贵司尽快向贵司法律顾问或当地资深律师咨询后,恰当地处理此事。贵司若有诚意,请及时(2007年6月30日之前)与本律师联系或直接与某某电源公司联系,逾期某某电源公司将在不另行通知贵司的情况下立即起诉贵司。
最后,本律师希望贵司慎重考虑,相互理解为感!
顺颂商祺!!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刘源波律师
200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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