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代理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7-7-15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本案法庭调查中“上诉人以原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没有依据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房屋总造价应该按照345元/㎡为依据计算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已约定345元/㎡,故单价不属于鉴定的范畴
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约定345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鉴定房屋总造价只需要鉴定房屋面积即可。
(二)原审法院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345元/㎡为依据计算房屋总造价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无营业执照的上诉人与未办理房屋准建手续的被上诉人之间签定的协议系无效协议”是正确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很显然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二、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的规定,上诉人主张的理由都不符合。其中与上诉人主张的理由最相近的第三项是“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根据以上的分析,原审法院的鉴定结论根本不存在该问题。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刘源波律师
200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