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精选1)
发布时间:2007-6-10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彭×,女,汉族,身份证号4306231969120430××,电话136386533××。
张××,男,汉族,身份证号4306236209267××。
买方李××,女,汉族,身份证号4221306407113××,电话613699××。
刘×,男,汉族,身份证号4221301964072500××。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交易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基地E××号房屋,建筑面积1213㎡。
第二条 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1480元/㎡,总金额为1495240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买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卖方支付952045元,即卖方已付首付款622640元+差价242600元+卖方已付按揭款146805元-诚意金60000元,诚意金60000元在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办理下来后移交买方保管时支付。另卖方取得该房屋所应付按揭款的剩余部分由买方如期支付给卖方或直接支付给该房屋的抵押权银行。
第四条 交付期限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
第五条 卖方办理“两证”的时间和费用承担 卖方应在武汉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可以办理“两证”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递交相关资料。卖方办理“两证”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第六条 过户费 在卖方取得“两证”之日起5年后办理过户手续时,若过户费不超过10万元的,由买方自行承担;若过户费超过10万元的,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卖方承担。若买方要求在卖方取得“两证”之日起不足5年内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交易额5.8%的营业税由买方自行承担,不计入过户费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买方若未将应付款项如期支付给卖方或抵押权银行,应以未付款项日0.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2.卖方若因房屋价格上涨或其它等原因,违约不愿将该房屋出卖于买方的,至少应该按照房屋价格年增长20%的标准赔偿买方的损失。若房屋价格年增长超过20%的,按实际情况计算买方的损失。(买方装修费用等支出的损失另行计算。)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附件和其它约定 卖方购买该房屋所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为本合同的附件,所约定之权利和义务同样约束本合同买、卖双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理解、相互配合。
卖方 买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