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对驳回起诉不服的案件精选1)
发布时间:2007-5-27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本案合议庭的思路“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部分有无异议”,本代理人现按照该思路,针对“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的内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的内容为:原审裁定认定的“原告该帐户上的68200元存款在福建省龙岩市一ATM机上分17次被人以转帐、取现金方式取走,同时帐户上被扣手续费350元”,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
实际上,本案查明的事实应该是:根据福建省龙岩市ATM机上的信息,被上诉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胡乱地将相关的交易明细打印在了上诉人的存折上,而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所发行的此银行卡所为”的证据,上诉人正是基于此而提起了此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本代理人请问:法院可以不要任何证据就认定上诉人帐户上的存款被人取走了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以上问题,那么法院就不能将“福建省龙岩市ATM机上的信息”与“上诉人帐户上的存款被人取走”划等号,不能胡乱地将损失计到上诉人的头上。
二、正是因为没有把以上事实认定清楚,所以原审法院还得出了“该所已根据本案情况于2006年12月18日刑事立案”的错误结论
实际上,在上诉人的上诉状中已经写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粮道街派出所同样认为该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是银行而不是储户,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建议储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银行,所以本案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而不是第十一条的规定。
其他观点详见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及上诉状。
综上,本代理人希望贵院的判决能够让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刘源波律师
2007.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