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侵权纠纷精选1)
发布时间:2007-4-29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赵玉清,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圣君油漆经营部经理,住本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六支沟×栋×××室,电话832187××。
答辩人因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区吴家山六支沟1栋102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基本情况
2001年6月14日,由于“河南五一油漆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五一集团)老板张武星愿意将其所有的该房屋提供给答辩人销售货物之用”等多项承诺,答辩人成为了五一集团的一名经销商。之后,因为一次性发货量达不到5万元,答辩人逐在五一集团武汉市总经销,即原告处购买货物。2002年5月,五一集团欲终止与答辩人的合作,但又不愿意兑现当初的“原价收回商品”、“二十只桶盖换一桶油漆”等承诺,答辩人故而一直以该房屋销售五一集团剩余的货物。2004年底,原告恶意串通张武星买得该房屋。
二、答辩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应该承担从2006年6月起占用原告房屋的损失
作为五一集团武汉市总经销以及货物的实际卖方,原告有义务兑现当初的“原价收回商品”、“二十只桶盖换一桶油漆”等承诺,但截止目前为止一直没有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答辩人因此有权拒绝其腾退房屋的履行要求,但本着尊重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的原则,答辩人同意承担从2006年6月起占用原告房屋的损失。
三、原告主张损失标准过高
同地段相同房屋的租金约为400元/月,原告主张过高。
以上意见,供贵院参考,为感!
此致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7.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