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无效
发布时间:2005-5-8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几天前,我在报纸上看到这么一则新闻:北京市某信用卡持有者严颜,在2004年底某周期内的消费是5万多元,结果在还款时有0.4元未还导致下个周期要承担7百多元的利息,为此严颜已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2005年2月28日,收到了中信实业银行寄给我的信用卡对帐单后,我不禁学习了一下信用卡使用的相关规则,发现:造成严颜0.4元一月变7百多元的原因都是格式条款惹的祸——严颜先生0.4元未还,但计算利息时银行不仅收取少还部分0.4元的利息(利率统一为日万分之五),而且还要以同样利率收取当期全部消费额的利息,造成7百多块钱的利息也就不奇怪了。
不发生这样的事情,我倒也没觉得不妥,发生之后再一想就觉得:银行的格式条款还是严重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具体到以上事件中,严颜先生的消费5万多块钱实际只有0.4元未予及时还款,而银行在计算利息时不给予免息期好像还说得通,但究竟还款部分是否应该计算利息呢?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此,我认为:已还款部分仍然应该给予免息。再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肯定是以买方未及时付款部分为基础来计算违约金,而不是以全部货款为基础。同理,严颜先生的利息计算应该以0.4元为基础才公平,而以0.4元为基础,无论从何时起计算,也不会有上述事件发生了。
所以,我认为严颜先生可以银行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为由确认该条款无效,确定以0.4元为基础的利息计算方式,那么信用卡就不会有上述尴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