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杀好的鱼非买不可吗
在超市选购好鱼,付款前突然不想买了,结果惹来一场纠纷。昨日,刘女士因退掉了一条杀好的鱼,与超市发生争吵。
刘女士称,昨日上午,她在香港路一超市购物,看中了一条活鱼,过秤打出价钱后让工作人员帮忙杀好。付款的时候,她突然想到家里还有一条鱼没吃。结帐时,她将鱼放在柜台旁边,一工作人员发现后,说鱼已经杀了就不能不要。刘女士觉得其他商品可以退,鱼也应该可以退。
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邱华称,依据《合同法》和相关商业惯例,买卖合同应该在双方钱款交清的时候成立,但刘女士提出要买鱼并要求将鱼杀好,后来因自己的原因导致此合同不能成立并且让鱼从生到死,产生了一个价值的落差,刘女士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刘女士赔偿一定损失情况下,可以拒绝买鱼。
案例来源:武汉晨报法律在线(记者朱滨 范帆)
本站法律意见:
首先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再看案例,在超市将鱼过秤打出价钱后,“刘女士要求帮忙杀好鱼”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是买鱼的要约。接着,超市将鱼杀好则是一种典型的以行为方式作出了承诺,即卖鱼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此时合同成立并生效。所以,本站认为:如果案例中的刘女士不买鱼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超市可以要求刘女士实际履行(即买鱼)或赔偿损失等。如果从损失这个角度来考虑的话,对超市来说,一条鱼从活到死的损失额也就是这条鱼的价值(或价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刘女士不买鱼也要赔偿超市的损失(即鱼款),也就是不可以拒绝买鱼了。
另外,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案例中刘女士付款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而不是合同成立的标志,所以也就不存在案例中的律师所认为的“合同不成立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