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的行为构成违约
发布时间:2005-5-8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案例:
“超过30天的邮件将会自动从已发送邮件中删除,如在此些文件夹中有重要信件,请在邮箱中自建文件夹,将邮件移动到新建的文件夹当中,或移动到存档箱中。”在2005年4月20日左右刘备打开“搜狐已发送邮件”时,这是出现在该栏目醒目位置的“店堂告示”。该栏目里的邮件全部丢失,加上两天前的计算机病毒,3月份的一份重要文档彻底蒸发了。(该邮箱“
yuanboliu@sohu.com”是刘备在2003年申请并花费人民币2元得到的)
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搜狐与刘备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刘备的义务(对应为搜狐的权利)是将个人资料如实填写提交并交费(是通过手机扣除话费完成的),搜狐的义务(对应为刘备的权利)则是提供约定的邮箱服务。对于合同的履行,刘备的义务在申请并被扣除话费之时即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的可能;而搜狐的此次“店堂告示”行为应该说并不侵犯刘备以后使用邮箱的权利,无可非议,但搜狐在没有合理提醒刘备保存邮件的情况下就将刘备该栏目中原来所有的全部邮件删除并给刘备造成了极大的麻烦,很显然构成违约,
应该承担采取补救措施(如能则应该归还刘备的邮件)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