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网》预测“假一罚十”案的判决
发布时间:2005-11-6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案例:
北京一顾客起诉家乐福要求兑现“假一罚十”
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商品纠纷案件。因购买的手镯与实际质量品级不符,顾客王某要求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进行赔偿。
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3月17日,其在被告马连道分店,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标示为A级的翡翠手镯,购买时,被告作出了“假一罚十”的承诺。为确定该手镯的质量品级,其于7月3日到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经鉴定,检验人员口头告知该手镯并非A级而是处理品。据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货,按“假一罚十”的约定赔偿6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手镯的出卖方实际为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在被告马连道分店租赁营业场所的独立法人。被告与该公司仅存在租赁关系,对其经营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记者周海平)
本站法律意见:
本站以前就一直想就此写篇文章,恰逢此案尚未判决,本站抖胆分析,以试拙见。
首先应该清楚“假一罚十”绝不同于那些不公平的“店堂告示条款”。
然后再看存在于“假一罚十”之中的法律关系。家乐福“假一罚十”的提出完全符合合同法中的要约,而顾客则是以行为作出了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包含该条款的买卖合同关系。所以,如果原告王某证据确凿的话,家乐福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很显然双方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给王某造成的损失,所以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站认为:法院应该判决家乐福退货并按商品价值1-2倍予以赔偿,即赔偿6000-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