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时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发布时间:2005-6-26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在去年准备设立网站之时,我便发现众多法律网站或律师网站,在这个问题上所给出的答案是百花齐放,各不相同,但毕竟正确答案只有一个。本着严谨治学的态度,前不久我专门抽时间对此问题作了一次详尽的查询,得出以下结论,希望对本站的网友能够有所裨益。
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1994年3月12日的“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的“法释[1999]8号”和2000年11月21日的“法释[1999]8号”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5日前的日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6日——1999年2月15日的日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2月16——2000年11月20日的日万分之四,年利率为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1日以后的日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说明:“法函[1994]10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法复[1996]7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均参照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有关文件。